图书借阅及赔偿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14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馆文献借阅行为,维护馆藏图书体系完整,保障图书正常流通阅览,切实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及经批准的其他读者,在图书馆借阅、使用文献资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图书借阅管理

第三条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含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等有效电子载体)进入图书馆借阅文献,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冒用他人校园卡。

第四条教职工可借图书20册,借期9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90天;学生可借图书10册,借期3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30天。若图书被预约,无论是否到期,图书馆将启动催还,读者须按期归还

第五条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应当场检查图书有无明显污损、缺页等情况。如发现述问题,须当场向工作人员说明还书时发现的明显污损,将视为借阅期间造成,由借书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读者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含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等电子载体),不得将借书识别码截图分享、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或泄露须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生效前所有借出图书及相关责任由校园卡所属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借阅行为由盗用人承担,持卡人免责。

第七条读者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图书的,按逾期处理。读者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逾期责任:

缴纳违约金:从逾期当日起计算,按0.1元/册/天标准计收,累计至还书日止。违约金未结清者,图书馆有权暂停其图书外借及续借权限。

义务劳动冲抵:本项仅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使用,需提交相关申请并经图书馆审核通过。读者逾期归还图书,可申请以义务劳动冲抵逾期责任,每逾期10天安排义务劳动1小时,时长不设上限。

义务劳动由图书馆统一安排,内容包括书刊整理上架、书架清洁、自习室秩序维护等。读者应在逾期发生后15日内向图书馆服务台提交书面申请,由工作人员确认劳动时长并排班。劳动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在《义务劳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要求完成(如迟到、早退、劳动质量不达标)的,本次申请作废,读者仍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每位读者每学期申请义务劳动冲抵不得超过2次。

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意外事件导致逾期的,读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图书馆申请直接免除逾期责任。

第八条读者离校时(包括毕业、退学、休学、离职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

第三章图书损毁、遗失赔偿管理

第九条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学校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文明使用,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污损、损毁等行为。如有上述现象发生,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图书损毁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认识不当行为的影响,并视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书标、条码缺失或损坏者,每册缴纳1元加工费。

(三)轻微污损、批注、勾画,不影响阅读的图书5/册收取加工处理费。

严重污损、无法继续流通使用的图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图书遗失的标准赔偿。

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

第十一条图书遗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读者遗失图书,应在借期内向图书馆报告。读者优先购买与原书ISBN相同的同版本图书进行赔偿若同版本图书无法购得,可购买经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新版本图书的内容应与原书基本一致或为原书的更新版本

无法购买到同版本或认可的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的,应按出版年限分级赔偿:

1.近10年出版图书原书定价的3倍赔偿;

2.出版10—20年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出版20年以上绝版、稀缺图书:按当前市场评估价或不低于原价的10倍赔偿

成套多卷书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且不能单册零购的,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所有赔款图书一律每册加付5元加工费。

所有赔款均采用校园卡刷卡或学校指定方式收取,不收取现金。

章附则

第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图书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性读者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园卡”,包括实体校园卡及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体测识别码)等经学校认可的电子借阅凭证。

第十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规定》(院行字[2014]2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