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馆文献借阅行为,维护馆藏图书体系完整,保障图书正常流通阅览,切实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及经批准的其他读者,在图书馆借阅、使用文献资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图书借阅管理
第三条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含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等有效电子载体)进入图书馆借阅文献,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冒用他人校园卡。
第四条教职工可借图书20册,借期9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90天;学生可借图书10册,借期3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30天。若图书被预约,无论是否到期,图书馆将启动催还,读者须按期归还。
第五条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应当场检查图书有无明显污损、缺页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须当场向工作人员说明,还书时发现的明显污损,将视为借阅期间造成,由借书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读者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含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等电子载体),不得将借书识别码截图分享、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或泄露须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生效前所有借出图书及相关责任由校园卡所属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借阅行为由盗用人承担,持卡人免责。
第七条读者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图书的,按逾期处理。读者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逾期责任:
(一)缴纳违约金:从逾期当日起计算,按0.1元/册/天标准计收,累计至还书日止。违约金未结清者,图书馆有权暂停其图书外借及续借权限。
(二)义务劳动冲抵:本项仅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使用,需提交相关申请并经图书馆审核通过。读者逾期归还图书,可申请以义务劳动冲抵逾期责任,每逾期10天安排义务劳动1小时,时长不设上限。
义务劳动由图书馆统一安排,内容包括书刊整理上架、书架清洁、自习室秩序维护等。读者应在逾期发生后15日内向图书馆服务台提交书面申请,由工作人员确认劳动时长并排班。劳动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在《义务劳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要求完成(如迟到、早退、劳动质量不达标)的,本次申请作废,读者仍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每位读者每学期申请义务劳动冲抵不得超过2次。
(三)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意外事件导致逾期的,读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图书馆申请直接免除逾期责任。
第八条读者离校时(包括毕业、退学、休学、离职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
第三章图书损毁、遗失赔偿管理
第九条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学校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文明使用,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污损、损毁等行为。如有上述现象发生,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图书损毁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认识不当行为的影响,并视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二)书标、条码缺失或损坏者,每册缴纳1元加工费。
(三)轻微污损、批注、勾画,不影响阅读的图书,按5元/册收取加工处理费。
(四)严重污损、无法继续流通使用的图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图书遗失的标准赔偿。
(五)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
第十一条图书遗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读者遗失图书,应在借期内向图书馆报告。读者优先购买与原书ISBN相同的同版本图书进行赔偿;若同版本图书无法购得,可购买经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新版本图书的内容应与原书基本一致或为原书的更新版本)。
(二)无法购买到同版本或认可的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的,应按出版年限分级赔偿:
1.近10年出版图书,按原书定价的3倍赔偿;
2.出版10—20年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出版20年以上或绝版、稀缺图书:按当前市场评估价或不低于原价的10倍赔偿。
(三)成套多卷书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且不能单册零购的,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四)所有赔款图书一律每册加付5元加工费。
(五)所有赔偿款均采用校园卡刷卡或学校指定方式收取,不收取现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图书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性读者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园卡”,包括实体校园卡及完美校园小程序借书识别码(体测识别码)等经学校认可的电子借阅凭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规定》(院行字[2014]26号)文同时废止。